2月7日,自治區醫保局發布消息,《寧夏實施〈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辦法》將于3月1日起施行。職工大額醫療費用補助、公務員醫療補助等醫療保障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參照該辦法執行。居民大病保險資金的使用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執行,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加強監督。
定點醫藥機構應當在參保人員就醫購藥使用醫療保障基金結算時,對其身份與醫療保障憑證進行核驗,發現不符合使用規定的,不得進行醫療保障基金費用結算;對涉嫌騙取醫療保障基金行為予以制止,并向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報告;定點醫藥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按照診療規范提供合理、必要的醫藥服務,向參保人員如實出具費用單據和相關資料,不得分解住院、掛床住院,不得將不屬于醫療保障基金支付范圍的醫療費用納入醫療保障基金結算。定點醫藥機構應當確保醫療保障基金支付的費用符合規定的支付范圍;除急診、搶救等特殊情形外,提供醫療保障基金支付范圍以外的醫藥服務的,應當經參保人員或者其近親屬、監護人同意。(記者 裴艷)